1. |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 |
2. |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
3. |
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
4. |
會員大會每年應最少舉行一次。 |
5. |
在召開周年會員大會時,本會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同時,會員以一會籍單位一票形式,選出下一年度的常務委員會委員。 |
6. |
常務委員會在接獲最少五十名會員以書面列明須討論事項的要求後,須於兩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告亦須於會議召開十四天前送交各會員及張貼於學校內本會的展示板上。 |
7. |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不少於五十名會員。 |
8. |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處理一切日常會務。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如下:
a. 當然顧問: 由現任校長出任;
b. 主席:由委員互選一位家長委員出任;
c. 副主席二人:由學校委任副校長出任及由委員互選一位家長委員出任;
d. 秘書二人: 由學校委任一位教師出任及由委員互選一位家長委員出任;
e. 司庫二人: 由學校委任一位教師出任及由委員互選一位家長委員出任;
f. 委員九人: 由學校委任三位教師出任及由委員互選六位家長委員出任;
g. 當然委員二至四人: 由常務委員會邀請退任的本會主席或副主席出任。 |
9. |
常務委員會每年須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最少三次;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常務委員會會員的半數或以上。 |
10. |
常務委員會的議案以簡單大多數決定;由二位副主席、二位秘書、二位司庫及九位委員投票決定,若決定得票相同,沒有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由主席投決定性的一票。 |
11. |
家長會員加入常務委員會:所有常務委員會的委員及行將卸任的委員有義務提名或邀請家長會員參與常務委員競選,為數要不少於來屆所需填補的家長委員名額。家長委員須在周年大會上經選舉產生。
a. 每會務年度結束均有五名家長委員屆滿卸任,而新任的家長委員於會員大會選舉中產生,其任期為兩年。
b. 每會務年度結束也可能有任期未滿的家長委員因學生退學或其他原因辭任,新任的家長委員也於會員大會選舉中產生,其任期為一年。
c. 得票最高的首五名候選委員將出任新一屆的常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其後得票者順序填補因學生退學而辭任的委員空缺,任期一年;再其後的得票者將順序成為候補委員,填補於會務年度中途辭任的委員空缺,其任期則填補有關離任委員的任期至屆滿為止。
d. 候補委員有權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但在會議內沒有投票權。 |
12. |
教師會員加入常務委員會:教師常務委員應於舉行周年會員大會前由學校委任,並且在周年會員大會上確認。 |
13. |
所有獲選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必須準時出席所有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如因要事未能出席,必須於開會前以書面通知常務委員會主席。若委員出席常務委員會全年會議的出席率低於百份之八十,可經常務委員會議決罷免,並由候補委員填補有關空缺,其任期是被罷免委員的任期至屆滿為止。 |
14. |
新任及留任委員須於周年會員大會之後,隨即舉行首次常務會議;並須為新一屆的常務委員會選出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司庫,負責處理有關職務;而其他包括公關、康樂、總務、會籍、宣傳及學術等職務,則由各委員協商分配。 |
15. |
除當然委員及當然顧問外,各家長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所有將卸任的委員須以上屆委員的身份協助處理及交接職務至新一屆就職典禮為止。 唯在新一屆常務委員會會議內沒有投票權。 |
16. |
常務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委任有關的顧問。 |
17. |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常務委員會的委員。 |
18. |
除於會章第(八)項 ─ 「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有特別訂明外,所有議案以簡單大多數決定。若雙方的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